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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辉咨询“有关计生政策”的答复
2008-11-17  来源: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字号:
计生咨询     林辉
我有一朋友,男的是36岁农民户口,女的35岁居民户口,8年前生一女孩,现在又生一男孩.夫妻都无固定工作,请问这种情况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吗?若要须交多少 ?盼回复.
 
 
林辉同志:
您10月29日邮件收悉,答复如下:
一、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您朋友已经违反了生育政策,属于超生育一个孩子。
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当事人”(闽常教[2004]20号)即指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男方和女方,若违法生育的男方和女方为一对夫妻,则“当事人”即指此夫妻双方;若违法生育的男方与女方不是一对夫妻,则“当事人”即指违法生育的男方与女方二人。
 
三、如果您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00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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